外语教学部图书资料管理办法

作者: 时间:2019-05-08 点击数:

    第一章 总则

   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外语部的图书资料管理工作,提高图书使用效率,更好地为教学服务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  第二条 图书资料管理工作归口办公室,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。

    第二章 图书资料的管理

    第一条 管理员要保持图书资料室干净卫生,桌椅清洁无灰尘。

    第二条 图书资料购置后,由管理员进行分类编号、登记,并在其扉页、书中、封底或适当位置上加盖“外语部图书资料专用章”。

    第三条 外语部教职工均可借阅已登记的各类图书资料,一次最多可借阅图书2册,借阅期限最长为1个月,假期顺延(不含假期)。

    第四条 借用期满后应归还,如需续借应办理续借手续,续借不得超过2次。

    第五条 未办理续借且过期不还者,则不可借用其它图书和资料。

    第六条 教职工应对所借阅的图书资料妥善保管,维护书籍的完好、整洁性,不得任意批注、标点和涂改。

    第七条 图书资料遗失,原则上是以相同版的原书赔偿。如不能实现,则按现价2倍赔偿。成套多卷本图书如遗失其中一本或一本以上,则按整套书价赔偿,余书仍留室存藏。

    第八条 对图书有轻微损坏者要给以批评教育,损坏严重、影响图书内容完整及使用保存的,应购原版本书赔偿,无法偿还原书按现价2倍赔偿。

    第九条 教工在调离前,应将个人借阅的各类图书资料退交管理员并办理退阅手续。

    第十条 室内保持安静,禁止大声喧哗、吃东西,不准随地吐痰和扔纸屑。

    第十一条 室内禁止吸烟,禁止一切明火,禁止使用电炉、电烙铁等电器,严禁带入易燃易爆及其危险品。

   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参照校图书馆《图书资料管理规定》,自2013年3月起施行。

地址: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府路47号 河北经贸大学外语教学部 Tel:0311-87655552 邮编: 050061